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個人成立記帳士事務所,得否列報自已在記帳士事務所之薪資費用?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之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所以記帳士事務所不得列報執行業務者自已本身的薪資費用,惟仍可列報實際支付員工之薪資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本所綜所稅股林股長 聯絡電話:06-2467780轉200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幸成記帳士事務所.公司行號設立登記、會計帳務、代理記帳、稅務申報,歡迎洽詢,台中、雲林、嘉義、台南、高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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