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陳小姐問:員工出差取得旅館所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欄僅填載出差員工姓名,公司可否列報該筆旅費支出? 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因員工出差所取得旅宿業開立之宿費統一發票,只要買受人欄有書明公司名稱或出差員工姓名,都可以作為旅費支出的合法憑證。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除了住宿費發票外,還要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的出差報告單,以證明與營業有關。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新聞稿聯絡人: 臺南分局陳稽核 聯絡電話:06-2118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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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出差之宿費統一發票抬頭為出差員工姓名可核實認列費用張貼者:2014年3月24日 下午5:04幸成記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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