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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高速公路電子收通行費以經手人證明為憑
張貼者:
2014年6月2日 下午5:00
幸成記帳士
新營某公司詢問有關公司之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支付之通行費,列報費用時,應提示什麼證明?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為簡政便民,103年4月9日新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增訂營利事業員工出差駕駛自用汽車行經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車道所支付之通行費,得以經手人(即出差人)出具之證明列報交通費。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聯絡電話:06-6372446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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