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轄方小姐來電詢問: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要準備什麼資 料向國稅局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災害損失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災害損失申報扣除範圍:凡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損失金額15萬元以下者,由受災戶、村里幹事或本分局同仁填表,得免附證件,進行核認;超過15萬元者,應檢附相關證件,由稽徵機關審定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文件認定,但是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及殘值出售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項。 該分局強調,經稽徵機關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時,列報災害損失。惟本項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於以後年度扣除。方小姐亦可由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sa.gov.tw)自行下載列印申請書表,如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至戶籍地所在國稅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南區國稅局綜所稅課徐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200 |
稅務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