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除依同法第45條規定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將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逾期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提供單位:大屯稽徵所銷售稅股林綵鈺,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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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利用自宅或租用地點經營檳榔攤、早餐店、小吃店,每月銷售額雖未達起徵點仍應辦理營業登記張貼者:2014年3月20日 上午6:44黃麗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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