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張小姐來電詢問,在去(102)年1月間出租房屋給甲公司,租期2年,租金收入已由該公司辦理所得稅扣繳,可是該公司在102年11月突然他遷不明,且未在今(103)年辦理扣繳申報,她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06-2223111轉8040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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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房屋出租給公司,如該公司他遷不明,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張貼者:2014年8月24日 上午6:34黃麗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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