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市陳先生問:獨資之營利事業已免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何仍有短漏報所得額的罰單?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答覆:98年5月27日所得稅法修訂後,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之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併計入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所以99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是於國稅局核定有短漏課稅所得額時,仍應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漏稅額,依規定處漏稅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長黃國芬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100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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