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位繼承人,自95年1月1日起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中有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得按其年齡距離屆滿二十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未滿1年以1年計算,但被繼承人的子女皆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的金額是以子女拋棄繼承前原來可扣除的金額為限。 例如某甲死亡遺有兩名子女丙、丁,其中丙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而丁未婚無子嗣,若丙、丁皆拋棄繼承,此時繼承人則為丙的三名未成年子女,而扣除額僅能以原來丙繼承可扣除數額45萬元為扣除額。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顏課長秀玲 聯絡電話:05-228223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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