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子女2人共有,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後,受贈人於5年列管期間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如受贈人已就出售部分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可僅就其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補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對列管農地未能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時追繳應納稅賦之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23111轉8041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幸成記帳士事務所.公司行號設立登記、會計帳務、代理記帳、稅務申報,歡迎洽詢,台中、雲林、嘉義、高雄 更新日期:107-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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