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市孫先生詢問:請問105年度申報104年度獨資、合夥商號所得稅有不一樣嗎?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說明如下: 一、非屬小規模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稅結(含決、清)算申報,應以全年度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孫先生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全年度應納稅額是34萬元(200萬元*稅率17%),則該獨資商號必須於申報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7萬元(34萬元×50%);而該獨資商號全年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183萬元(200萬元-17萬元),為孫先生的營利所得,於申報其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納稅。 二、至於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則仍維持原本制度課徵綜合所得稅,無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陳課長 聯絡電話:(089)360001分機100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幸成記帳士事務所.公司行號設立登記、會計帳務、代理記帳、稅務申報,歡迎洽詢,台中、雲林、嘉義、台南、高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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