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及第5條之1第1項規定,均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其調整金額如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3年度辦理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李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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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張貼者:2014年4月27日 上午9:01黃麗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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